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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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豈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豈葳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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