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全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全字第2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扶停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幼苗名人兒童圍棋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廣亦名人兒童圍棋短期補習班、乙○○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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