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告 蔣鈞 兼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祐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告 蔣鈞 兼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