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26號原告 安春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重興 、 龐君豪 、 黃秀如 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
1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繳新臺幣121,832元,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3日公示送達原告,有本院公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四庭
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