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木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木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木發⑴因竊盜案件,前經鈞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9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⑵另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4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鈞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201號判決駁回確定。上揭案件經鈞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65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9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2399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