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峻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且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毀棄損壞、對未成年人性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殺人未遂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4、5之「犯罪日期欄」及附表編號5之「確定判決案號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審理附表編號5、6所示案件犯罪事實而為判決之法院固為本院(附表編號6所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判決係程序判決),惟本院為該案實體判決之時間為民國
105年9月21日,而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係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5年12月20日為該案實體判決,有各該案判決書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非本院。準此,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4日│104年8月中旬│104年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604號│第132號│第132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157號│105年度審侵訴字第9號│105年度審侵訴字第9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9日│105年7月7日│105年7月7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157號│105年度審侵訴字第9號│105年度審侵訴字第9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18日│105年8月1日│105年8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921號││備註│第345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106執再56號│105執緝1091號│││(執畢)│(入監執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5年7月8日上午6時51│103年9月28日至103年│103年10月5日│││分起回溯96小時內│10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3年度少連│新竹地檢103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字第2008號│偵字第101號│偵字第101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71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3│105年度上訴字第1333││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20日│105年9月21日│105年9月21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竹簡字第71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333│106年度台上字第1994││判決│││號│號││├────┼──────────┼──────────┼──────────┤││判決│106年2月17日│105年10月18日│106年6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49號││備註│第135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6執再128號│106年10月18日至111年8月23日│││(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