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裕仁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裕仁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或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故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而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出相關文件。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黃裕仁因欠金融機構債務,於民國108年9月17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聲請進行債務清理之更生程序,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裁定自民國109年5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移由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3號進行更生程序。於該更生程序進行中,本院於109年10月2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並於109年11月4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06頁、第109頁),惟聲請人之代理人於109年11月6日具狀表示自109年6、7月間起即已無法聯繫聲請人,經通報法律扶助基金會後已於109年7月23日作成終止扶助之決定等語(見司執消債更卷第118頁至第119頁),聲請人既聲請更生,本應基於更生之誠意,配合法院相關程序而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供法院審酌,本件聲請人提出更生聲請後未依指示提出更生方案,且行方不明,無從連繫,足見聲請人不遵守法院之命令,致司法事務官無法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已達盡力清償,以及是否得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以致於本院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0年5月24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光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