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聲請人 王志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支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卓憲章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自由分社111年3月31日32,360元R0000000223-0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