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票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票字第2156號聲請人 徐慶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峰誌 、 蔡沛吟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何以對蔡沛吟請求?(據本票影本所示,蔡沛吟並非發票人,如有誤,請具狀撤回對蔡沛吟之請求)。
二、請確認請求利率為何?並更正(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09年
3月1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