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 李鎮名 上列原告對被告 方建隆 等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