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7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忠 和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楷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楷婷之住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