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仕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仕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仕群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等妨害自由等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2年2月2日112年1月31日至112年2月1日111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18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18號等新竹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66號112年度訴字第366號112年度竹簡字第1024號判決日期112年5月17日112年5月17日112年10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366號112年度訴字第366號112年度竹簡字第102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6月13日112年6月13日112年11月15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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