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05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陳幸慧 債務人 楊蕎思 債務人 楊子敏
一、債務人楊蕎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柒萬伍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貳佰捌拾柒萬零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楊蕎思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子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蕎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參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蕎思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子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