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8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旻憲林美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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