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政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781號、108年度執字第12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政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余政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1、8等二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其餘編號等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犯罪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5月29日│105年5月29日│││││105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0810號│第21872號│第21872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11│106年度上訴字第1342│106年度上訴字第1342││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511│106年度上訴字第1342│106年度上訴字第1342││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1月21日│106年11月10日│106年11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7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182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23日│104年12月2日│││104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57號等│偵字第57號等│偵字第57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3日│107年5月23日│107年5月23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65│107年度台上字第4865│107年度台上字第4865││判決││號│號│號││├────┼──────────┼──────────┼──────────┤││判決│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107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7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182號。│└────────┴────────────────────────────────┘┌────────┬──────────┬──────────┬──────────┐│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26日│104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57號等│第13251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7號│107年度易字第25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3日│108年4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865│107年度易字第2577號│││判決││號││││├────┼──────────┼──────────┼──────────┤││判決│107年12月27日│108年8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7等罪曾定應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第1208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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