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55號上訴人即原告 康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中正分局間因請求辦理遷出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不能核定,依本院112年12月26日裁定定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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