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0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99號

聲請人 張議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黄新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聲請事項之利息起算日與提供之附表起算日不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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