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99號
聲請人 張議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黄新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聲請事項之利息起算日與提供之附表起算日不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499號
聲請人 張議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黄新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聲請事項之利息起算日與提供之附表起算日不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