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基隆 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30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芊芊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98號、第599號、第600號、第601號、第602號、第603號、111年度偵字第3404號、第4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芊芊基於縱令他人以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均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8日前之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以此方式幫助其等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並旋為該詐欺集團某成員以跨行轉帳方式轉帳一空。嗣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案件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方屬當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提供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予自稱「彎區人事官范德」之不明成年男子使用,做為詐欺及洗錢之犯罪工具,該不明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對告訴人 王永睿 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王永睿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金額至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被告因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795號、第21776號、第23205號、第24307號、第24401號提起公訴,且於111年7月25日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現由該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97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有上開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交付上開同一帳戶予詐欺集團,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詐欺取財,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是本案與前案遭詐騙之告訴人或被害人雖有不同,然二案起訴事實為被告同一提供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故本案與前案既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且本案經檢察官起訴後係於111年8月18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18日 基檢貞 讓111偵4049字第1119021016號函及本院收狀戳在卷足憑,是本案相較於前案繫屬日期,為繫屬在後,依上開說明,應由繫屬在先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判,本院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蒨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 許家榛 於110年10月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佯稱:依指示操作可增加收入等語,致許家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0月9日下午2時38分許14,000元2 周燕青 於110年9月29日某時許,以LINE佯稱: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並提領現金等語,致周燕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0月9日下午2時5分許30,000元3 林凡筠 (未提告)於110年10月8日晚間6時50分許,以LINE佯稱:有老師可幫忙操盤比特幣等語,致林凡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0月9日下午1時59分許30,000元4 宋毓純 於110年9月21日上午11時30分許,以LINE佯稱:至指示網站比大小、押冠軍可獲利等語,致宋毓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0月9日下午2時23分許10,000元5 黃秀珍 於110年10月5日某時,以LINE佯稱:可依指示操作獲利等語,致黃秀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0月9日下午2時36分許30,000元6 蔡易達 於110年9月19日中午12時許,以LINE佯稱:可由老師代玩博奕遊戲而獲利等語,致蔡易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0月9日下午3時55分許30,000元7 朱語棠 於110年9月間某日,以LINE佯稱:依指示操作可代操盤獲利等語,致朱語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0月8日下午2時23分許200,000元8 蔡文萍 (未提告)於110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以LINE佯稱:依指示匯款為投資可獲利等語,致蔡文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0月9日下午4時41分許10,000元9 方佳鈴 於110年10月5日前之不詳時間,以LINE佯稱:依指示投資可賺錢等語,致方佳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0月9日下午2時52分許10,000元10 張家睿 於110年8月9日某時,以LINE佯稱:致指定之博弈網站投資可保證獲利等語,致張家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0年10月9日下午1時39分許40,000元【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王永睿詐欺集團透過交友軟體pikabu與王永睿互加好友後,向王永睿佯稱:可儲值、投資,因此可獲利云云,致王永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本案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110年10月7日下午4時37分許100,000元110年10月7日下午4時38分許100,000元110年10月8日上午11時15分許100,000元110年10月8日上午11時16分許100,000元110年10月9日上午10時53分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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