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稱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育珊 (原名 陳資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育珊(原名陳資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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