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鄭木澧 原告與被告 何世碧 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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