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355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欽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實際住居所(依卷內資料顯示,債務人現居住於新北),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提出債權讓與公告報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