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衛玉芳 被上訴人即原告 衛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壹佰零捌元。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定。又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比例定之者,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27號、第842號裁定參照)。惟被告上訴聲明所載分割遺產範圍與原告不同者,則其上訴利益則應加計被告所增列遺產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97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依原告衛玉琦起訴時之附表一、二全部遺產價額,並按原告衛玉琦因被繼承人 衛張文秀 所立代筆遺囑而可受利益之應繼分比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684,345元(計算詳如附表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3,108元。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淑慧附表一:被繼承人衛恭讓遺產明細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或名稱權利範圍價額(新台幣)備註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墩仔腳段385-52地號)全部5,308,653元140.07平方公尺×37,900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卷一第69頁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墩仔腳段385-86地號)全部14,140,111元373.09平方公尺×37,900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卷一第75頁3建物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臺中市○○區○○路00號)全部783,600元109年房屋稅籍資料證明書所載之現值卷一第265頁4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重測前:墩仔腳段385-60地號)1/2396,625元23.54平方公尺×33,698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1/2卷一第73頁5存款台中商業銀行13元6汽車牌照PC-2637號50,000元卷一第81頁7股票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254股264,544元6254股×42.3元(即起訴日109年9月4日收盤價)卷一第567頁合計20,943,546元附表二:被繼承人衛張文秀遺產明細編號種類地號或門牌號碼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備註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全部14,952,500元5981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卷一第83頁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全部6,667,500元2667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卷一第87頁3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全部820,000元328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卷一第89頁4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全部26,165,000元10466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卷一第91頁5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全部1,927,500元771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卷一第93頁6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全部307,500元123平方公尺×2,500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卷一第95頁7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全部2,168,005元88.49平方公尺×24,500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卷一第97頁8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290/5686274,101元162.97平方公尺×32,977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290/5686卷一第99頁9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全部3,373,517元103.09平方公尺×32,724元/平方公尺(109年公告現值)卷一第103頁10建物臺中市○○區○村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全部19,700元109年房屋稅籍資料證明書所載之現值卷一第269頁11建物臺中市○○區○○段000○號(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全部415,200元109年房屋稅籍資料證明書所載之現值卷一第267頁12存款臺灣土地銀行豐原分行258,004元卷一第535頁13存款后里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2,214元;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28元2,242元卷一第553、557頁14存款后里鄉農會303,047元卷一第548頁15股票嘉泥510股(80+430)8,415元510股×16.5元(即起訴日109年9月4日收盤價)16股票國際中橡176股3,608元176股×20.5元(即起訴日109年9月4日收盤價)17股票台達電1242(1046+196)股(109年9月4日收盤價186元)231,012元1242股×186元(即起訴日109年9月4日收盤價)18股票日盛金1675(557+1118)股16,750元1675股×10元19股票國建7股137元7股×19.6元(即起訴日109年9月4日收盤價)20股票寶華4263股42,630元4263股×10元合計57,956,368元附表三、原告衛玉琦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應繼分比例
原告衛玉琦可受利益之應繼分裁判費核定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被繼承人衛恭讓所遺附表一遺產總額20,943,546元7/1212,217,069元被繼承人衛張文秀所遺附表二遺產總額57,956,368元3/443,467,276元合計55,684,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