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 何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而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6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6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公示催告公告網頁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10年11月2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附表:
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82號110年度司催字第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Z-0000000-0普通股1149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2NZ-0000000-0普通股1128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6NZ-0000000-0普通股113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普通股158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普通股13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