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8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麗蓉 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姜至軒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八行第二字至第十三字,有如附表所示之錯誤,係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品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