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陳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5號原告 林玉秀 被告臺東縣政府代表人 饒慶玲 上列當事人間陳情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台內訴字第108042030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8年9月2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日依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邱政強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