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芳儒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芳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芳儒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4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74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黃雅君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