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告 徐洪金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被告 徐秀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依源盛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提供之看護工薪資表,原告自民國109年2月起至同年6月止亦有聘請看護之支出,此部分是否亦係從被告當時管理之帳戶內支出,未見兩造說明,惟此與被告是否有需賠償、返還原告之金額攸關,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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