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82號

原告昌銳有限公司泓豪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樓耘紋

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固暨維護合約書第22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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