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隆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隆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隆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於104年10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104年5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0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鐘隆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13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3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於102年10月31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9月2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5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嗣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0月31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396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2年11月7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4年6月12日以104年度審易緝字第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8月,於104年7月27日確定。並由本院就上開3判決所科之刑,於104年9月17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5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4年9月30日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年11月11日)。受刑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10月22日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97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於104年11月23日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6年7月11日)。受刑人於104年5月12日入監,接續執行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41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及
104年度審易字第1973號判決所科之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6年7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11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2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朱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