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且前經具保停止羈押後,復即逃匿,期間更犯多起加重竊盜罪嫌,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具保停止羈押,及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再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洪榮家法官林韋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