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9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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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9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90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游永森游永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經查,第三人設址在臺北市內湖區、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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