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5號原告 葉芳微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願意和解並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