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債權人 黃麗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池侯金梅 、 池政謙 、 池政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表明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本件債務人受不起訴處分,且債務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直接受有利益之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