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至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至伶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陳采葳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