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貞燕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151號、第113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