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榮琦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3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卓榮琦 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甫於民國111年4月29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復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考量被告前已因犯相同罪質之罪,甫經判刑確定並已執行完畢,竟猶不知警惕,故意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對此類型犯罪具有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執行並無顯著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不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進而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顧公眾場所他人之感受,意圖供人觀覽而為裸露生殖器之猥褻行為,造成少年A女驚嚇及厭惡感,並敗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行為時尚未成年,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積極接受相關處遇治療,有被告之陳報狀暨檢附之性侵害加害人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可憑,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目前服役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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