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原告丙○○原告丁○○○原告甲○○原告乙○○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己○○
現於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強盜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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