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9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欣怡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戊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欣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欣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8、9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魏欣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3、4、5、6、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7、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均為詐欺取財或加重詐欺罪、時間間隔(附表編號1、4至9均是109年間之犯行,附表編號2是106年間、附表編號3是108年間)、侵犯法益均不同,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無回覆意見,有本院111年7月15日苗院雅刑桂111聲597字第19154號函、送達證書附卷可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初某日106年6月5日至107年6月4日108年1月25日108年1月14日108年2月2日109年7月初某日至109年7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562號新竹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4480號苗栗地檢署109年度撤緩偵字第78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40號109年度易字第784號109年度苗簡字第1084號110年度苗簡字第301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17日110年4月1日110年1月21日110年4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40號109年度易字第784號109年度苗簡字第1084號110年度苗簡字第3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14日110年5月7日110年2月24日110年5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再字第188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3060號(聲請書誤載為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86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586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1203號編號3至編號5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99號編號1至編號5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15號編號1至編號7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72號編號5678罪名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網際網路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11月12日至109年11月13日109年8月4日109年7月20日109年1月27日109年間某日至109年1月9日109年間某日至109年1月31日109年間某日至109年1月27日109年間某日至109年2月12日109年10月間某日至109年10月10日109年10月間某日至109年10月10日109年10月間某日至109年10月30日109年9月間某日至109年10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732號苗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6157號、110年度偵字第3510沆、第3511號、第3512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21號、第6389號、110年度調偵字第305號、第3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29號110年度訴字第321號110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3日110年11月26日111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329號110年度訴字第321號110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日110年12月27日111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2714號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24號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425號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641號編號3至編號5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99號編號1至編號5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215號編號1至編號7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72號編號9罪名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初某日至109年3月3日109年3月初某日至109年3月9日109年12月初某日至109年12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421號、第6389號、110年度調偵字第305號、第3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6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4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6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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