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佳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佳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9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節,有該院鑑驗書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而注射針筒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併視為第一級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取用部分,既已用罄,則毋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綜此,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一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