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寶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林寶源 犯竊盜罪,處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寶源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屬不當;被告犯後雖承認部分客觀事實,但否認犯行,惟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給付和解金額,有和解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存卷可查(見偵卷第41頁),嗣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狀附卷可稽;再衡以其行竊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非鉅;然參其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暨衡酌被告於警詢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取之火星塞100個(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00元)為其本案犯罪所得,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有將竊取之火星塞變賣得款23元(見偵卷第30頁),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實際賠償600元,有和解書、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存卷可查(見偵卷第41頁),顯逾上開犯罪所得,若就本案犯罪所得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其本案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盛股
111年度偵字第4816號被告林寶源男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寶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2日5時50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騎樓處,徒手竊取 許偉 事所有之火星塞100個(共價值新臺幣100元),得手後逃逸。嗣 許偉事 發覺遭竊,經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許偉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寶源經本署傳喚未到。經查,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中雖辯稱:伊並非竊盜;只拿3個火星塞云云,其餘則坦承不諱。此外,並有證人即告訴人許偉事於警詢中證述綦詳,復有和解書、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其翻拍相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損失,有和解書1份在卷足憑,是對其犯罪所得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檢察官黃政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瀅叡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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