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0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洪秋香 上列聲請人與 董哲弼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第三人 柳玉娟 已讓與其對董哲弼之債權予聲請人蕭洪秋香之讓與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董哲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及其收件回執影本。(請對其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送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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