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其仁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於民國104年9月4日移送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46210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9月8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