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周凱
被 告 盧佳均
兼法定代理人 盧福龍
范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廖穎穗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周凱
被 告 盧佳均
兼法定代理人 盧福龍
范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宜蘭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