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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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務人 許劉貴美 債務人 温劉金珠 債務人温崑貴
一、債務人許劉貴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壹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叁元以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劉貴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温劉金珠、温崑貴負清償之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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