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1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15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雪枝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聲請對債務人吳雪枝為強制執行,有聲請狀收文戳章可按,惟債務人已於112年9月17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吳雪枝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聲請本件強制執行,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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