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丙○○
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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