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751號聲請人 許素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哲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件利息請求究為「年息5%」抑或為「年息6%」?因聲請人於聲請事項和附表所請求之利息不一致。請具狀陳報正確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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