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沈周貝珊 被告 陳正育
奧德斯丁 文理補習班即 黃素津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