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04號原告 許清峯 被告 葉錦松
葉林鑾 侯尚維
侯婉琪
侯婉筠 顏林甚
顏滿
林漢淞 林墩 柯喬揚 林娃慧
葉林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就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系爭土地價額為272萬4,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面積2,096平方公尺=272萬4,800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3,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附表:
設定標的抵押權設定明細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設定權利範圍全部)收件年期:民國41年字號:後龍字第000726號登記日期:民國﹍年﹍月﹍日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 葉清秀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元存續期間:41年11月1日至51年10月30日清償日期:空白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遲延利息(率):空白違約金:空白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