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 鍾林鳳英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被告 鍾純青 被告 陳滿英 被告 鍾璧堯 被告 鍾璧舜 被告 鍾璧年 前列鍾純青、陳滿英、鍾璧堯、鍾璧舜、鍾璧年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 律師前列鍾純青、陳滿英、鍾璧堯、鍾璧舜、鍾璧年共同複代理人 謝孟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鍾小屏